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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又好又快的发展,它既强调发展形式上的快,又强调发展质量上的好。
(二)建立多视角的法治观 建立多视角的法治观,就是建立观察、认识法治世界的多重视角,而不是单一观察、认识视角。但在权利的扩张的过程中,对权利本身存在不少误解,为此,需要在整体中把握权利以提升我们在法治社会中的权利水平与生存质量。
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是我们的自由,但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去做,才能确保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否则,就会破坏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只有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研究法治,法律才能找到立足的土壤,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地树立。[2]《辞海》[[3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name='m199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8页。例如目前在宪法领域,我们往往依据宪法也是法这一判断,强调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形成了所谓的宪法司法化与宪法私法化等观点与实践。外国制度可以借鉴,但也不能照搬。
在我国法治发展的道路上,单方面地强调前者或者强调后者,都容易使我们偏离正确的方向因此,虽然本文主要是从学术传承的角度分析哈贝马斯对权利理论的交往性重建工作,但这绝不是说重要的法哲学问题可以离开现实的历史语境而单独存在,理论归根结底既来源于实践,最终更要回到实践中去。此处,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韩非所主张的势,具有强烈的使君主制度化的倾向,从而,作为位格的君主可以有效避免作为人格的君主的不确定性,以中人之智而实现法治之治,正是法家思想能够适应现实、符合实际,从而获得践行的关键所在。
前文已经述及,韩非是以纯实然的角度进行阐述的,他认为法不但是一个内在自足的体系,除了君主的意志,法不建构在任何高于或优先于它的标准上,而且法也是社会上唯一被允许存在的规范系统。二韩非君主理论的法理维度及其规范意义 在韩非看来,要消除一切不利于君主权力独揽的因素,就必须使君主有足够的制度性设计可资利用。在阐析势的由来时,韩非沿着由势而君,由君而国的逻辑推进,从君主与国家的维度而言,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虽然,非一人之所得设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
不弃者吏有奸也,仁人者公财损也,君子者民难使也,有行者法制毁也,有侠者官职旷也,高傲者民不事也,刚材者令不行也,得民者君上孤也。至于研究著作,重镇当推日本。
中国法学界对于法治的基本理解,也多是来自于后人总结的所谓富勒法治八原则:法律具有一般性、公开性、预期性、清晰性、一致性、能为性、稳定性和严格执法性。这三个层面形成了术对于君主形象预设的复杂面相。因势之客观性,它所要求君主的并非个人的品性与修养,而是基于君主之身份行使其制度设计之权力,盖因韩非之制度设计将全部权力集中于君主,只要君主按照其身份所赋予的职责行事,便可保障国家的正常运作。前者为根本,为依据,后者为条件,为保障。
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9]基于君主独治与控制人民的考虑,韩非对作为控制手段的法并没有过多的阐发,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与其他维度的关系相比,韩非对君民关系的强调并不占主导地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君民关系的悬殊,基于治吏不治民[10]的考虑,作为耕战的主体,更多的是需要社会政策方面的调控,另一方面是分散的民众对于君权的潜在危害较小,法作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制度,可以较好地处理此种关系。首先,从君主与民众层面,即君民维度进行分析。在韩非看来,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至于因概念的特殊指向而产生的对观察对象的理解偏差,亦即概念与文本之间的非一一对应性,笔者在本文中将做审慎对待。欲利之心不除,其身之忧也。
臣下的地位虽低于君主,但远高于民众,而且臣下是掌握治理国家的执行权的,对权力的执行与控制会在客观上削弱与剥夺君主的权力。此谓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
[24] 按照此种逻辑,鉴于法以外的各种规范,尤其是仁义慈惠等多自相矛盾,因而不足为治,[25]妄行仁义,可能会使无功受赏,有罪不罚,进而导致是非混淆,纲纪荡然,民轻于上的后果,那么,重仁义言谈不利于耕战富国强兵的推行,则治国当用法治而去仁义成为必然。Albert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Ltd.,1961,pp.189-190. [31]《韩非子·说疑》。如果说上述论述论证了君主应当拥有绝对权力的必要性的话,那么还必须保障君权拥有绝对权力的充分性。[67]《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
人主不察社稷之利害,而用匹夫之私誉,索国之无危乱,不可得矣。韩非认为,人之所得势即可由人为安排与改造,贤之为势不可禁,而势之为道也无不禁,[53]可排除儒家等质疑者所指斥的桀纣等因势而行非的可能性,而势又与法紧密联系,受其制约。
不因其势,而待耳以为聪,所闻者寡矣,非不欺之道也。臣下出于扩张自己的权力以谋取更大的利益的考虑,会联合起来蒙蔽君主,因此,相较于民众,臣下对君主的威胁是更直接与更严峻的。
换言之,相较于法的公开性与明确性而言,术更多的是一种内在制度,是非外在化的,是人主之所执的大物,应由君主所独掌独操,但悖论在于,正如韩非所言,作为有术者的法家,却是深明于术的,非只如此,即使八奸及奸、劫、弑等臣下也有明于术者,术只能独视、独听、独断、独行,而臣下也懂得如何从术的角度去视、听、断、裁,亦即君主与臣下可能共有术,如此,术在君主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必然受到影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主更称蕃臣,而相室剖符。
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尤其重要的是,势之存在也排除了非待贤不可为治的理论基础,指出了推行法治的优越之处,即中人之智完全可以胜任国家的治理,中主推行法治便可收富国强兵之效。术则应对君臣之维,具体表现为潜在性与非规则性手段的运用。此种冲突使其理论未能在实践中达到其预设的明主之国的明主之治,至治之国与至安之世无从实现。
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故举士而求贤智,为政而期适民,皆乱之端,未可与为治也。
第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
[55] 自后者而言,韩非实际上是在回答君主的产生问题。术与道相通,圣人之用神也静,静则少费,少费之谓啬。
[23] 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以文学取。臣民敬畏法制,服从律令,不生凯觎之心,从而,至治便成为君主之大利,至治之国之君主即便中人之智亦足以为之。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具有超时空性和普遍性。两者相反相悖,但却统一于人主,则人主所执之法术,是以法为本支配下的术,君主运用法术,操法术之数,行重罚严诛,则可以致霸王之功。
[57]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到达人不是一人,即不是君主一人,而是众人。虽然在比喻的意义上,把韩非的势想象为君主的另一个客观的身体,赢弱的君主穿上它,也能有效治理国家。
结论 可以说,韩非的君主理论催生与论证了明主之国的秦始皇帝,却无法避免与克服出现同样信奉与遵行其君主理论的二世皇帝。术在本质上是反规范的,反制度的。
第一,从法术层面观察,在韩非的论述中,法与术虽然品性不同,但却密不可分。 【摘要】权力的构成及运作方式是政法理论的核心命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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